特约撰稿人 朱爱华(淮安)
和谐社会应该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如社会主义本身要经历不同发展阶段一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要经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才能达到理想的和谐程度。但是把和谐社会理想化和庸俗化的两种现象同时存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到基本国情的制约,和谐社会的程度同样不可能达到高级程度。我们只能依据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兼顾未来的目标,量力而行地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上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共执政50多年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虽然积累了相当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物质基础,使我们能够解决易于引起各种社会纠纷的重大问题。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消灭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社会,是事实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也就是终极目标的和谐社会,我们还无法达到。因为,中国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人口多、土地少、底子薄,某些重要资源匮乏,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在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65万亿元,财政收入2.63万亿元,但把这些数据平均到13亿人身上,结果并不乐观。
在特定社会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一个群体多占有了社会资源,必然意味着另一个群体占有的减少,必然引起其他利益群体的不满。所以,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只能以不断发展为依托。因此,对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来说,其和谐是在发展中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以发展作为追求和谐的道路。当然,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科学发展,而科学发展观本身就包含有和谐的内容。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公平是相对的
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环节,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社会公平。
古今中外,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内涵、实现形式的解释各不相同。中国共产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社会公平,是根据现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提出的基本原则,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提出这几个公平,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其实现需要一个过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在此过程中,有“应然”与“实然”的距离。比如,法律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平等,但某些节奏紧张、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反应灵活的工种,确实不适合年龄较大的人承担;某些重体力劳动的确不适合女工从事;某些高科技行业的工作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从事等等。也就是说,在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平等的权利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也是有正当性的。因此,充分估计到“应然”与“实然”的距离,便可理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正就只能是相对的。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无差异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稳定、发展的社会,同时也是有矛盾有差异的社会。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事物包括人类社会在内,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和谐社会也同样如此。构成社会的各要素在一定时间内相互适应,便形成和谐的局面。一旦某个要素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有的结构平衡,社会就出现新的变化。只要社会在发展,其结构的平衡就会不断接受挑战,当量的变化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社会的和谐程度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从动态的视角来看,和谐社会在发展变化中会不断产生新的矛盾和差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层的差别不可能完全消失,一切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可能是同时的、完全一致的发展,这里既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个人生理与心理的差异。因此,目前的和谐社会只能是在保持一定差异基础上的和谐。
四、构建和谐社会不是喊口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执政理念,影响力正持续扩大。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说出了每一个中国人心中的理想。和谐社会由此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关键词,被人们以极快的速度传播着。
在迎接扑面而来的“和风”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个不太和谐的现象,那就是有少数人言必称和谐,撰文炒和谐,但实际工作却没有多大变化,“和谐社会”成了某些人的口号。
表现之一为普遍联系和谐。例如,在一些地方制定一项日常制度、出台一项普通措施,也说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诚然,从广义上讲,每个人的工作都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做了些实事,也确是离和谐社会更近了些。但我们不能容许把和谐社会庸俗化,和谐社会毕竟不是筐,也不是什么都可以装进来的。
表现之二为口头落实和谐。中共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后面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办法在支撑。但和谐口号炒作者们则是和谐喊得震天响,却没有任何新措施、好办法。他们或是根本没有理解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人云亦云,或者只求标新立异,炒作概念,喊点新词,显示自己与时俱进,并以此媚上瞒下,哗众取宠。
口号和谐是将中央的精神落实在口头上,本质上是形式主义的一个变种,危害极大。过去,我们有些很好的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就是因为被少数领导干部落实在了口头上,坐而不行,喊来喊去,好政策被喊成了口号,被喊空了、喊虚了。
列宁说过,一打口号,不如一个行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说、需要讲,但更需要的是行动、是落实。当前,我们的首要责任不是喊口号,而是带头实干、埋头苦干,用率先垂范的影响力带动广大群众脚踏实地地建设和谐社会。让我们多点务实、少点虚夸;多点实干、少点空谈。诚如是,我们的各项工作才会大有起色,美好的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到来。
五、民主和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法治政府等执政新理念均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科学发展观旨在矫正地方政府官员片面追求GDP的倾向;以人为本强调政府对于广大民众的责任;法治政府则要求将政府的一切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当然,所有这些新理念,都可以说是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化。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则是对近两年来中共调整执政理念种种努力的一次概括和总结。
和谐社会的纲领,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最为清楚地表明执政党抓住了当前社会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根源,也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入手处。对和谐社会纲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主程序与法治政府,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觉得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够给权利和利益遭到侵犯的民众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相反,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
近年来,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频繁发生矛盾与冲突,大量拆迁户与失地农民走上上访路。原因在于拆迁与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而是由行政部门单方面确定。而行政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过多地考虑开发成果与开发商利益,而忽略了拆迁户与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地方政府又直接参与拆迁和征地,一旦拆迁户、农民与拆迁部门发生纠纷,法院受到地方政府压力不予受理,拆迁户与农民就是有天大的冤屈,也投告无门。可以设想,如果拆迁与征地规则本身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而规则的执行也比较公正,则社会冲突就会少得多,即使出现,也会在正规的司法渠道内得到解决。
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谈论和谐社会,需要从民主法治入手。中国古圣先贤无不向往和谐的大同理想,但因为缺乏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制度作为基础,其理想终究不过是空中楼阁。如今,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究以民主来约束政府行为之道,必须探索以司法改革为民众提供法律救助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