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 旨
根据国务院、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农工民主党江苏省委和省司法厅的指导下,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了解和掌握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情况,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帮助,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条 中心人员
中心义助人员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或其他相当法律从业资格。符合资格要求的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是中心的主要义助人员。
中心鼓励具备本条资格的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中心工作。
中心人员办理法律义助事务应当遵守本章程并接受中心管理。
第三条 中心组织结构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主任安排负责专门或专项工作。秘书长负责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中国农工民主党江苏省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中心办公场所
中心办公场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宁海大厦。经中国农工民主党江苏省委员会同意,中心也可另设接待地点。
第五条 中心经费及使用
义助中心以农工党省委拨款和鼓励农工党员律师义务奉献为主,同时也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接受社会赞助、农工党员捐款等)。
第六条 中心法律帮助的范围
1.本党党员及家属因经济困难或突发事件需要法律帮助的;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事项和中国农工民主党江苏省委员会指定的事项。
第七条 中心法律帮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4.法律所认可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帮助的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帮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受助人及其家庭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城镇或农村居民经济困难标准。
第九条 公民申请中心法律帮助应提供的资料
公民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证件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2.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或者义助中心认可的其他经济困难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义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第十条 受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助人与中心就法律援助事项达成协议的,应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或协议未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本条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在义助中心决定提供的法律帮助中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了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和诉讼代理的进展情况;
3)在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承办人员未履行职责,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经法律义助中心调查确认,受助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办人。
2.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法律帮助事项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义助中心和承办人员的工作;
2)受助人若提供的材料虚假或者有非法要求的,义助中心可终止对其帮助。
第十一条 法律义助案件的受理
任何公民均可向中心提出法律帮助申请。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接待并指导其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并告知其所应提供之资料。
《法律帮助申请表》及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心主任审查。主任审查认为符合本章程援助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填写《法律帮助案件批办单》安排中心具体人员承办;主任审查认为不符合本章程援助条件的,应当直接向申请人解释原因或签署意见后交中心其他人员解释原因。
第十二条 法律义助案件的承办
承办人员接到主任签署同意法律帮助的《法律义助案件批办单》后,应当立即联系受援人着手办理相关法律事务,除非有合理理由,不得拒绝、推委或转由他人办理。
受助人就法律帮助案件要求与中心签订《法律义助合同》的,承办人员应当同意并起草合同。
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勤勉、尽责。受助人认为承办人不尽责,投诉承办人,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接待处理。
法律义助案件应当保留卷宗,交中心统一管理。承办人所在单位需要留档的,应当复印主要卷宗资料交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学习
中心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增加法律义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中心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承办法律义助案件的质量。
中心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附 则
本章程由中国农工民主党江苏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本中心在业务上主动接受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即时上报相关案件的情况并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