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有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的适用《民法通则》,适用法律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要比构成医疗事故的还要高,请问律师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答:第一、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即因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件。由于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第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原则上适用《民法通则》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主要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第三、尊重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所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适用《民法通则》来赔偿吗?
答: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医疗机构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薛火根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