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煦禾 (苏州)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在全国各级医疗机构都有明显增长的趋势,倾向于普遍化、扩大化、复杂化。应该说医患关系较普遍地处在不正常状态。为此,笔者就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医疗纠纷的现状举例分析,以探讨构建医患和谐的可能途径。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且日趋复杂,但主要不外两个方面,即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
一、医院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有许多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服务不到位所造成的。这其中又可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医院方面负完全责任的事故所引起的医疗纠纷;二是服务不到位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三是粗心大意、不负责任造成的纠纷。
针对上述情况由普通医疗知识入手分析,首先这些医疗纠纷都是可以避免的,而且院方(医务人员)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关键是如何减少乃至杜绝此类纠纷的发生。
二、患者及其家属等方面的原因
主要指医院方面没有责任,而患者及其家属不理解,或者根本就是故意闹事,要求得到非份的经济利益所发生的医疗纠纷。
医患关系客观存在,医患矛盾也不可避免。医患关系本应该彼此保持信任、谅解,但近年来在我国这种信赖关系受到不断削弱,患方常常会怀疑医方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不仅如此,患方殴打、伤辱医护人员的事时有发生,甚至有专业医闹、黑帮介入到医患纠纷中的恶性事件出现。明显存在部分居心叵侧的患者家属,为了其自身利益,使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量明显飙升,他们相信“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常常是被迫息事宁人、自咽苦果。
当前,虽然确有个别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下降、态度冷漠、盲目治疗危害患者健康、滥开大处方加重患者负担等现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绝大多数医务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他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辛勤工作、无私奉献,是人民群众值得信赖的健康保护者。客观来说,医学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未知数的高风险行业。医疗过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患者个体差异极大,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诊疗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情况。然而很多患者视医疗关系为普通的消费关系,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对医疗风险却不认知,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就把责任全部推到医务人员身上。还有一些新闻媒体关于医疗纠纷的不负责任的报道,起到了推波助澜、火上浇油的负面作用,加剧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恶劣的医疗执业环境,使医务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自尊心受到伤害,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到打击,产生严重的挫败感,普遍存在心理障碍,临床诊疗如履薄冰。另外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医疗保障体制不够健全,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也是导致医患矛盾加剧的原因。
医疗卫生作为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直接关联的特殊行业,一贯备受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医疗卫生服务看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看社会的公平和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执业环境恶化,最终受害的是患者,影响的是社会的和谐稳定。医患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部分,是社会的需要,是历史的要求。因此,全社会应通力协作,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
首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培养其尊重病人、爱岗敬业的精神;狠抓医疗质量,坚决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提高专业素养。通过不断提升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才有可能消除此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隐患。这些说起来都是通熟的大道理,似乎人人会讲、个个都懂,要执行却不容易全面做到。综合来说就是将优良的医德、规范的医疗技术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意识结合起来,落实到实际的医疗服务中去,从而减少医疗过失伤害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其次,应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和舆论氛围,这是优化医疗执业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当务之急。新闻舆论在优化医疗环境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不刻意炒作个别医疗纠纷事件;大力宣传卫生系统先进模范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增强群众对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解和支持。
第三,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运用法律形式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防止医疗纠纷产生的关键。
第四,有关部门应建立医学、法学相结合的预防及处理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健全医疗纠纷诉前解决机制,力争在诉前能够有效解决或化解医患矛盾。
最后,还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医患双方均应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在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一部份或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
总之,要进一步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使患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更要完善立法,同时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医患双方的关系真正达到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