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治 (省委)
人民政协多年来在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长期的实践中,人民政协理论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总结了一系列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标志着人民政协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政协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加强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创新执政方略、执政方式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消除各种不稳定、不和谐、不健康的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广泛的力量支持和有力的制度保证。
西方民主经历了若干世纪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了参与、竞争、制衡、法治四大机制。民主与社会主义并不是对立的概念。不断发展和扩大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充分吸收、借鉴西方经验,但中国不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实现民主的终极目标不能不顾具体国情,不能脱离特定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历史条件。
西方民主的基石是选举制。西方选举制经历了三个多世纪的形成和逐步完善过程,把人类的政治生活向文明时代推进了一大步。但选举民主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选民必须受到财产资格、居住资格、教育资格乃至性别资格的限制,竞选费用十分巨大,致使选举过程散发出浓浓的铜臭味。大多数选举投票率不高,低收入者更缺乏参选热情。此外,真理有时为少数人所掌握,简单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际上是压抑出类拔萃的少数,客观上造成庸众的专制。为了消除选举民主的种种弊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理论界提出了一种协商民主理论,把民主视为各种政治力量友好协商的公共论坛,而不是权力争夺的角斗场。协商民主关注重点在决策的形成过程,力争权利行使更为充分地反映公民意志。这种理论虽然90年代后期在西方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理论研究层面,基本上与真正的政治实践脱节。
然而在中国,却早已有了协商民主的理念与成功实践。1949年筹备建立新中国,就是就重大决策之前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结果,这个过程就是运用协商民主形式的充分体现。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在组织上正式确立。新时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提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表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已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法律化。政协章程明确表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实际上,人民政协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时,均采用协商民主的形式,可以说,人民政协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
实行协商民主,应该把握四个核心概念:一是“参与”,二是“倾听”,三是“讨论”,四是“妥协”。“参与”是协商民主的核心。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而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体。政协委员必须充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视察、参观及调查活动,不断提高提案质量,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批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其主要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其履行职能的主渠道是人民政协这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因此,积极参与协商民主,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在要求。民主党派是由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其成员及所联系的群众虽有重点分工,但均不代表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及某些既得利益阶层,在协商民主中处于一个比较超然及超脱的位置。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应在今后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进一步深入社会、深入民众,了解真实的社情民意,则在协商民主中会有更多话语权,参政、监督会有更多建树。"倾听"主要是对执政党的要求,这是协商民主成为有效协商而不流于形式的根本保证。"倾听"就是要以更加开明的姿态接纳公众观点,特别是要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乃至过激言论。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宽松、活跃、和谐的环境,才能听到各种不同意见。异议主要有合理、不合理和虽有合理因素但暂不可行三种。对正确的意见要吸纳,对错误的意见要宽容,对有合理因素但暂不可行的意见要解释。"讨论"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所谓讨论就是平等交流,理性讨论,互相说服,集思广益,而不是单纯的通报或表态。"妥协"是协商民主能否实现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不同利益集团或群体要达到绝对意义上的共识几乎是不可能的,也不应该仅仅通过简单多数规则而形成决策,因此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就必须根据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进行妥协,局部要服从全局,地方要服从中央,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从而使协商后的决策更具有包容性和可行性。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之一,要使它不流于一般的对话、讨论和交流,必须要有必要的程序和制度予以保证,更需要法律予以保证。应把"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政治协商原则法律化,以克服和避免协商民主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从而使协商民主作为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对于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