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法律支部
朱浩、王宣于2007年9月至11月期间,是南京某电子公司的工人,两人合伙偷窃十多次,共偷出价值18000元铜箔,暂时放在朱浩的住处,废品站林军上门收购,在将铜箔运出小区时被保安发现并报警,案发后,朱浩、王宣至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二人刑事拘留。律师介入并会见涉嫌人后发现,王宣为车间主管,有仓库的钥匙,他们是利用王宣的职务之便开启单位仓库后窃得相关物品的,以此为突破口与办案机关沟通,最后司法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定性为职务侵占,朱某等人最终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量了缓刑。
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中既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成分,也有“秘密窃取”的成分该如何定罪?这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难点所在。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必须直接基于犯罪主体的职责而产生,犯罪主体直接利用该便利条件便能非法占有犯罪对象。职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应与盗窃罪中的“利用对工作环境熟悉等便利条件”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