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期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意见》第四、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几种特殊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定性等问题,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省直法律支部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