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华 (苏州)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伦等2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肉霸"王天伦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被判处死缓,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王天伦以暴力手段实现对合川部分区域生猪收购市场的垄断,这一点众人皆知,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法网恢恢,笔者关注的是针对王天伦的1亿元巨罚。
为何要罚1亿?该案审判长汤伟讲述了法庭判决的依据和理由。王天伦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长达10余年时间内通过实施有组织的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钱财逾亿元。于是,为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对王天伦犯强迫交易罪并处了罚金人民币1亿元。该人士还称,对其犯罪组织从事犯罪期间所聚敛的财产依法予以没收,充分体现了打黑除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院上述做法,应该说是符合法律之规定的,也许一些媒体还可以用"大快人心"来形容。这或许也可以成立。但除此之外,法院有没有考虑过对受到王天伦团体侵害的普通民众予以一定程度的赔偿呢?
1亿元的罚款,不是一个小数字,如数上交国库,固然是应该的,但是不是同样应该从中抽取出一部分,对与该案相关的民众予以补偿呢?事实上,这1亿元都来自于王天伦对普通民众的搜刮,都是对普通民众私有财产的侵犯,对政府来说,王天伦聚敛的固然是不义之财,可以理所当然的罚设;但是,对普通民众来说,这是其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结果啊!
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为作为纳税人的社会成员提供安全,这安全除了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同样重要。所以黑社会及其团伙的存在,政府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非律师,不知道作为公民,是否有理由因为黑社会的存在致使自己财产权受侵害而向政府提出赔偿的权利,但是,当政府因为1亿的罚款而钵满盆满的时候,有没有想过这1个亿,如果换个角度看,其实质并非王天伦的不义之财,而是相关民众的合法私有财产呢?之所以成为了王天伦的不义之财,正是政府的失责所致呢?
所以,与该案相关即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不妨在律师帮助下,在握有一定证据的前提下,理直气壮地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有句名言: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作为政府,更应该主动对与该案相关的公民进行资格认定、数额确定。也许后者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毕竟缺乏相关的依据,那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对受到损害的相关公民予以某种标准的赔偿。毕竟在政府眼里,不能只有1亿元罚款,更要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