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社会管理主体多元性 提升管理主体综合素质
农工党江苏省委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当前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树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明确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等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根据我省的社会管理现状,对照新的目标要求,我们认为尚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一、对社会管理主体的组成在认识上尚有分歧
目前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着过分强调政府主体地位的情况,社会管理创新往往指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的制度创新、法律创新等,忽视各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社会管理主体身份,从而制约了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为地造成社会管理主体单一,致使社会管理事业难以得到有效推进和创新。
二、社会管理主体的形成机制缺少法律支撑
据统计,我省目前社会组织数量居全国第二位,其中基金会数量居全国第一位,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6.8个,排名居全国第二位,高于大陆的平均水准2.4个,但与发展中国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10个以上相比,差距明显。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社会组织如要想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必须首先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很多社会组织因找不到政府部门或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无法登记。已经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缺少按各自职能来分别设计相关管理机制和法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新的社会组织的涌现和生长。
三、社会管理主体的职能划分不清
政府正从发展经济为主导向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在此过程中,传统的管制型思路仍然起作用,政府一方面管得太宽,存在“越位”,造成政府职能无限扩大化,将所有公共物品供给事务一古脑地包揽下来,这不仅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单凭政府一已之力,亦难以胜任这一艰难任务,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激化。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机会不多,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发育不良。
四、社会管理主体发挥作用的路径存在制约
政府对已经存在的各类社会组织,重准入管理、轻跟踪管理,或者把社会组织视为管制对象,或者对社会组织不闻不顾,任其自生自灭,这些不利于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社会管理事业的创新和深入。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壮大如果得不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扶持,其处境将举步维艰。
五、社会管理主体还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还存在类型单一、数量不够、素质不高等不适应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的症结。更关键的是,长期以来各社会组织缺乏社会管理主体意识,缺少履行和参与社会管理的相关实践,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熟悉和了解,使得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或者过于依赖政府,影响其独立性,缺少开拓创新的意识和勇气;或者过于激进,其要求和行动超出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难以获得政府部门和广大群众的认同和理解,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创新事业的推进。
为此建议:
一、要转变观念,明确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性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也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与时俱进,从以往单一的政府管理主体,发展为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多元共构的社会管理主体。但在目前各种规则尚未全面建立,社会矛盾重重,其他组织力量弱小且不规范的状况下,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还要处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的桥梁和维护稳定的安全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载体,也是人们寻求和释放社会帮助的最直接的形式,应该从被管理客体变革为协同管理主体。公众是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元素,应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成为现代社会管理的新生主体。
二、要制定法规,加强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保障
江苏省作为东部沿海地区的发达省份之一,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建议制定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主体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管理手段、管理程序等,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提供政策法规的保障。适时出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配套法律法规,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放宽审批条件,满足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促进我省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苏州市目前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社会建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健全组织领导体制,加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体制、能力建设。
三、要放权给社会,实现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社会管理主体要有职能的划分和清晰的定位,要理顺各方关系。政府要缩小管制职能,致力于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把握好推进社会管理的方向和节奏,起到凝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力量的组织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要有序地转移政府职能,让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治理的职能和作用,通过合同出租或购买,让社会组织承担一部分社会治理职能和社会责任,从而实现社会的“共同治理”。如温州市经贸委、环保局等部门将部分职能移交、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要在社会管理中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只有这样,社会组织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才能得以存在,良好的运转和发展。重视培养公民个人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意识,依托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平台,巩固一定数量、稳定的志愿者和义工队伍。如南通市崇川区设立新市民调解室,在外地人较多地区通过聘请外来新市民担任调解员,实现自治,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发生地。
四、要创新机制,加大对社会管理主体的扶持力度
建立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将社会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项目资助或者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式,打造有影响力的名牌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视对新兴社会组织的培育,探索建立公益性“孵化园”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初创社会组织提供工作场地、资金补贴、组织建设、政策咨询等资源支持,促进更多的新兴社会组织健康成长。
五、要互相监督,促进社会管理主体的健康成长
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监管,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其运行上。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制定社会组织评估与奖励优惠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政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在购买服务、奖励或政策优惠方面,对良性运转、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取得优异成绩的社会组织予以优先考虑。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的进出机制。社会组织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功能,监督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状态,维护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从而达到各不同社会管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整体进步。
(江苏省政协十届十五次常委会发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