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网贴第一案原告撤诉后还该做些什么
朱爱华(淮安)
2011年11月20日,涟水网民“安东一怪”在《淮水安澜》网站发帖《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内容为:“晚上在涟水县城开车,不开近光灯,开着氙气大灯,让人一点看不清路面情况!我真的不知道,交巡警大队的官员们,你们除了违章罚款以外,能不能做点人事呢?你妈晚上上街不开车吗?弄的现在好多摩托车也装了那氙气大灯,你妈眼瞎的了吗?**,晚上乱停车,你都有人拍照罚款,那灯你就没人管?”
11月24日,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进行立案调查。25日,确认“安东一怪”系原告卜延兵在淮水安澜网注册的网名,并认为该帖内容辱骂交巡警大队领导,决定给予卜延兵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并送交拘留所执行。
2012年1月9日,卜延兵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将此案提审或者异地审理。1月18日,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2月13日淮阴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3月20日下午5时,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卜延兵诉涟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作出裁定:应原告卜延兵书面申请,淮阴区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卜延兵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并分别签收了裁定书。
该消息一出,有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卜延兵。他向记者表示,之所以撤诉是因为与涟水县公安局的争议已经妥善解决,“可以说是大获全胜,但是详细内容还未落到实处,所以不便接受采访。”
我曾发帖说,这样的结局是最佳的结局。
说最佳结局,是说这样的结果大家面子上都过得去。不然法院很为难。因为这里面有一个不能言齿的公权力机关的关系问题。判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法院给了一个不公的结果,那么法院将成为众矢之的。不是一个简单判决的问题,我想法院也不可能出现违背法律和公理的判决。
平心而论,我从心底里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不仅是公安机关,也包括其他机关。是不是其他机关没有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有。只是不便简单地指出来。有些发生过的事过去了也就过去了。有的行政机关认了错、赔了钱,也有的是被滥用的人吃了亏无处诉说,不了了之。
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涟水公安不是第一起,前两年,跨省抓捕上网者的情况还浮在脑子里,网民被“跨省”,记者被“跨省”,作家被“跨省”的情况时有发生,看一下网上搜寻的东西:一起,“2010年8月19日,作家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理由是“涉嫌非法经营”。10天后,他的律师从警方那里获悉,所谓“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一本名为《大迁徙》的纪实文学作品。在书中,这位55岁的作家披露了三门峡移民造成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后检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二起,“仇子明在经济观察报、网上发表过数篇有关凯恩集团的负面报道,因此,凯恩集团所在地的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列入全国网上通缉名单,浙江丽水市公安局认为遂昌县公安局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三起,“一个叫王朋的人因举报其同学被萝卜招公,3年举报未果,却等来一纸《拘留通知书》,被拘留9天后获释。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副局长、新任利通区公安分局局长吴海波向新闻媒体通报:王鹏被“跨省刑拘”案属错案,由市局予以纠正,相关责任人先行免职,将按照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短短几天时间,一起“跨省刑拘”案何以实现逆转?个中细节,无人披露。”关于这三件事情语言我没有去整理,详情尽可以从网上搜看,在此不再细说。这三起所谓的案件都已经被“和谐”过去了。
最后都是在强大的网络舆论下行政机关作了妥协,有的被上级问责,也有的被沟通和谐。这要看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怎么看待这些事情,如果监察机关对这种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社会也无可奈何。因为首先你根本无法知道撤诉人和公安机关达成了什么私下协议。这种协议是不可能公之于众的。“不公之于众”也应该在双方沟通的条款里。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现在你根本无法和卜延兵联系的情况,你也根本别指望让卜延兵向支持他的网民作一个交待。人的利益取向是一个永远取向值区间。所以对事情最终处理结果,也无须去过分迁责于监察机关。我想这件事因“阳光纪检”起,也希望在阳光纪检而终。阳光纪检是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是为群众办实事也是取悦于群众的方法,我想不会没有说法的。
有网民说,“‘拘九天’以安东一怪撤诉而告终,似乎是有关各方的最好结局,但“拘九天”案当初为什么能引起全国媒体及网民的关注,人们关注的不是谁的输赢,更不是谁最后有无尊严和脸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法院办案,需要的是标杆意义。各执法部门需要的是如何规范执法。各媒体需要的是如何依法监督。各网民需要的是如何发表网络语言。这正是‘拘九天’案引各方关注的原因所在。失去了此标杆,今后可能还会出现‘拘八天’、‘拘十天’;失去了此标杆,网民们可能更会口无遮栏;失去了此标杆,网民可能更大量更大批的因言获罪、或获更大的罪。‘拘九天’案乍看是‘和谐’了,但其标杆意义的丧失,足以令人惋惜。”同时,这位网民还要求:1、涟水公安局是否跟安东一怪道歉,请公开信息。2、涟水公安局是否使用公务经费给与安东一怪补偿,请公开信息。这可以说是社会对这个案件的基本要求,但这个基本要求可能很难达到。
我们可以视原告的撤诉为个人行为,但原告撤诉后,我们的公权力机关还该做些什么呢?是不是该唤醒我们权力比较大的甚至很强势的行政机关,要正确看待和使用自己的权力。虽然说权力在“人民给”大道理下你根本就不认为有哪个人民能给你这个权力,但众怒是不可冒犯的。网民是水军,既是水就有载舟履舟功能,大家可能亦有同感。这种滥用行政权力的事情多了,人民可能真的以为国家有些机关可以乱作为,而乱作为之后仍然是国家出钱来“和谐”“平安”。乱作为的始作俑者总觉得乱作为是为“公”的,背后有一个强大的后盾——难道我为“公”还能被处理吗?这是一种很可怕的心态。我希望,即使这件事情就这么平和地过去,但对制造这件事情的人不能就这么过去。我曾经因跨省乱抓的行为大发议论“那些都是落后地区的事情”。当因言获九天行拘的事情在本地发生后,我忽然感到,我们这里也只是经济刚好一点而已,而思想和理念还没有怎么先进,有些还很愚昧,有些行政行为还让人匪夷所思。
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行政机关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受损,因为“和谐”还得用国家经济资源去安抚补偿当事人,当事人从被行拘到起诉,行政机关滥用了权力、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这一路下来的受损和浪费,都是国家在买单。国家凭什么为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买单?我们是不是有勇气拿这件事情作一个反省,不是为了整哪个机关、哪个人,也不为了就事论事。如果我们不能抓住发生这种实例的时机教育内心深处官本位意识极强的行政掌权者,不一定哪一天还会发生类似的事件,所谓依法治市、治国的理念终因这种行为的发生而永远停留在人的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