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住宅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与业主日常生活最密切的一项活动,全体业主成立业主自治组织进行自治管理是业主参与住宅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最普遍方式。住宅小区是城市社区的基础,更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业主自治组织已然成为基层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对业主自治组织的监管,对于江苏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省政协委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广华在调研中发现,业主自治组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设立少、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乱等现象。
陈广华建议加强业主自治组织监管的立法。
一是构建业主自治组织备案登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选举)组成,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拥有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和共有部分的收益,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实行登记、加强管理。建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两款,内容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业主大会备案。民政部门受理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备案通知书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取得备案通知书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是完善业主自治组织监督机制。在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增设常设的监督机构,也可以制定业主大会筹备组转为业主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业主自治组织的运行。在外部监督方面,除了要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各自的监督范围、监督权限和监督责任,依法有序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组织运行,还应当健全业主委员会运行、账目信息公开和审计、违规处罚等制度,丰富完善监管手段措施,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建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后新增一条,内容为: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或者监事,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是推进自治组织权利合理配置试点。可以选取一定范围的住宅小区开展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权利合理配置试点。成立指导考核小组,指导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内部监督机构,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监督机构分别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运行机制,使业主自治组织内部机构权利科学分配和行使,确保业主自治有序有效运行。